抗規里面的“特別不規則”,是不是只要不超過3.4.4條的限值,即使3.4.3超限項目多了或超了條文說明中表1的多項也仍然算是“特別不規則”,并不算是“嚴重不規則”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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抗規里面的“特別不規則”,是不是只要不超過3.4.4條的限值,即使3.4.3超限項目多了或超了條文說明中表1的多項也仍然算是“特別不規則”,并不算是“嚴重不規則”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