烏魯木齊市一處廠房遮擋鄰居窗戶。唐某與張某兩家的住宅前后相鄰。唐某在其舊房基礎上翻建了兩大間磚混結構房屋用于居住,后墻上開設3個窗戶。之后張某在其住房以南,唐某住房以北,修建了一彩鋼結構廠房。唐某認為張某新建的廠房影響了自家的采光權。雙方協商無果后唐某將張某告上法庭。
法院判令張某向唐某賠償4000元
根據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(試行)》規定,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,其建筑間距應符合環保、安全、消防等有關專業規范規定,其最小間距低層為6米,多層為12米,高層為18米。
同時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,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、采光和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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