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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國家稅務局關于“年獎計稅法調整”公告聲明

    • 更新時間:2011-8-17 7:08:19  文章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
    • 責任編輯:鋼結構招聘網www.mygjg.com  本條信息瀏覽人次共有

     

    聲明全文:


        近日有人盜用國家稅務總局名義,對外發布了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》(2011年47號)并做解讀。該文及解讀內容在媒體刊登后,嚴重誤導了納稅人。國家稅務總局從未發過該文件及解讀稿,此文件及解讀稿系偽造。國家稅務總局將依法行使追究偽造公文者法律責任的權力。
        特此聲明。


        國家稅務總局


        二○一一年八月十五日 


        據了解,廣州日報于本月13號發布題為《年終獎個稅計稅方式將修改 避免多發1元多繳2萬》的文章。文中稱,“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制定并發布的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)中提供了兩種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計稅方法,并新增一個適用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(含速算扣除數)?傮w來說,全年一次性獎金要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、薪金所得計算納稅。 一種方法為,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,除以12個月,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;然后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后,再乘以12個月,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。 另一種方法是,按照適用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表,直接計算應納稅額。公式為:應納稅額=應納稅所得額×適用稅率-速算扣除數。”


        新華網也于8月14日發布題為《國稅總局明確企業派發紅股計稅方式》的文章,指出:“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《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》,明確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、紅利時,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、紅利(即派發紅股),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,按利息、股息、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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